专利调处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专利的调处又分为三部分:一是对违反专利行政法规进行的行政处罚,二是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三是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利亦有义务直接调查处罚专利违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决定。但对专利纠纷的调处,则应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启动,即不告不理原则。
专利调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专利使用费纠纷,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权前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要求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产生的纠纷。
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就其应得的奖励及报酬所产生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涉及谁有权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会影响到专利的审查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专利申请纠纷的通知后,通常会按规定暂时中止审批,待专利申请权纠纷结案后再恢复审批程序。
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在专利申请已授权之后产生的权属纠纷。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生效的调处改变了专利权的归属,可凭生效的调处决定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权转让纠纷,二是专利技术入股或专利技术合作开发实施纠纷,三是专利许可贸易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生产性侵权、销售性侵权及使用性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