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综字【2005】第7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7月12日《关于如何处理在初审公告商标的异议期间被他人提出侵权诉讼情况的请示》(粤工商标字【2004】4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标由我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局异议裁定期间如果认为该商标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依法查处。
另查,本案中被投诉商标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所使用的服务项目也相同或类似,但被投诉人申请注册的日期早于投诉人申请注册的日期。因此,处理机关可以考虑中止处理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