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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仿冒“北大荒”品牌的白酒,保障消费者权益!“北大荒”商标维权案胜诉


导读: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营口市北大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容城县容升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九韵中创酿酒有限公司,以及樊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生产、销售侵犯“北大荒”商标权的商品,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大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483万元。

经过77年的接续奋斗,北大荒已经开发建成产粮大基地4600余万亩,粮食产量稳定在400亿斤以上,并形成了米、面、油、乳、薯、酒、水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北大荒”品牌价值突破2000亿元。

1979年起,北大荒集团就在第33类商品(白酒)上取得第105256号“北大荒”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2000年取得“黑土地托起初升的太阳”的企业标识,更是于1999年在第33类商品(白酒)上取得第5332107号、第321950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

随着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接连出现了数例恶意模仿“北大荒”商标的商品。2022年3月,北大荒集团发现营口市北大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容城县容升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九韵中创酿酒有限公司,以及樊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侵权主体未经北大荒集团授权,擅自使用“黑土地托起初升的太阳”图形注册商标及与“北大荒”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北大荒盛世传奇”商标,大量生产、销售“北大荒盛世传奇”“陈酿老酒”系列侵权白酒,并以北大荒集团名义进行对外宣传,严重损害“北大荒”品牌的美誉度和市场价值,给“北大荒”品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大荒集团对品牌侵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对相关侵权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各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3万余元,以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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