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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只狐狸”和“粉耗子”,品牌取名真不是“我喜欢”就可以


在视频号直播的时候,学习了董炳和老师的文章《商标与商品来源》,文中的这句话,我重复了三遍:商誉是由商品的质量而非商标的使用决定的,商标只是商誉的载体或容器,而且是多种载体或容器的一种。

我之所以强调这句话,是想说商标标志的含义、外观等因素,都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关键因素,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某商品的决定因素永远是商品的质量。质量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是稳定的且和价格匹配的。所以,一个好品牌名字并不必然就能在市场上获得声誉和认可。

但是一个不好的品牌名字,却真的可以让消费者远离。我看到“半只狐狸”和“粉耗子”时,产生的感觉就很不美好,但又实在想说几句,就边写边努力克制着自己不去想象脑中联想到的形象。

当然,申请人有喜欢“半只狐狸”和“粉耗子”的自由,也有把这样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我是绝对不会去一家叫“粉耗子”的餐厅吃饭的,也受不了“半只狐狸”是横半只还是竖半只的想象。所以,看到这样的品牌,我根本就谈不上要了解商品质量如何,直接就走开了。不过大概率我也没有机会看到这样的品牌,因为这两件商标都被不得使用的理由驳回申请了。

其中第68262531号“粉耗子”商标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使用在“土豆粉;粉丝(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除“土豆粉;粉丝(条)”以外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粉丝(条)、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这驳回理由也够结实的,堵死了这件商标使用的一切可能性。虽然我一点也不理解“土豆粉;粉丝(条)”商品上,为什么“粉耗子”不会误认,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就会误认。反正我孤陋寡闻,知道的可以留言告诉我一声。

而“半只狐狸”商标的驳回理由就简单了:该标识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也没说什么不良影响,但我的感觉倒是真挺“不良”的。

总而言之 ,不管申请人多么喜欢“半只狐狸”和“粉耗子”,这两个标识从法律上是不可能作为商标使用了。但能不能作为品牌使用呢?那要看是作为什么品牌了,毕竟品牌的概念实在太广泛了。一般来说,品牌不能注册为商标也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使用也没有可惜的。

所以,选择品牌还真不是“我喜欢”就行,还得法律允许使用才行,当然能让消费者产生美好联想就更行了。(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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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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