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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逛的可能是假的“大润发”!


【基本案情】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大润发”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社会美誉度。2018年1月,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某日用百货商店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告示牌、购物小票等处突出使用原告商标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赣榆区某日用百货商店诉至法院。2018年6月5日,双方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百货商店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万余元。2022年11月,康成公司发现该百货商店依然在超市招牌、告示牌、购物小票等处使用“大润发”商标,认为百货商店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故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双方2018年所达成的调解赔偿金额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大润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曾因被告某百货商店侵犯涉案“大润发”商标专用权提起过诉讼,后双方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该院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但在历经前案诉讼后,某百货商店已明知某投资公司是涉案商标权人,也明知继续使用涉案标识经营超市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但其仍然再次实施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销售范围广,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因此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投资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某百货商店因侵权的获利情况,但双方在前案中一致同意的赔偿数额是某百货商店基于自身获益情况的考量下同意支付的款项,虽不能直接以此金额作为本案侵权期间获益金额,但可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参考。综上,连云区法院参照前案中的赔偿数额酌情以 40000 元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进行认定,赔偿倍数确定为1倍,判令该日用百货商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2万元。

【法官说法】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创新、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第五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严格司法保护、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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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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