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宣传“非XX品牌”,构成侵权吗


乳山市牡蛎协会系“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乳山市牡蛎协会经市场调查发现,连云港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网点内销售乳山生蚝、乳山牡蛎等商品,销量巨大。某公司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非乳山生蚝海蛎子牡蛎...”字样,原告认为牡蛎有多种品种、产地、品牌等描述性关键词,涉案商品链接中特别标明“非乳山”并无必要,缺乏使用正当性,系希望购买“乳山牡蛎”的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搜索“乳山牡蛎”时能够搜到该产品,进而查看购买被告公司所售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乳山市牡蛎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连云港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判】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乳山市牡蛎协会系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使用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主体,其商品应当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某公司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介绍中使用“非乳山生蚝”字样对外销售,是一种用于广告宣传、展示的行为, 虽然载明“非乳山”,但客观上消费者在以“乳山牡蛎”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被告经营的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乳山”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此外,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生蚝有多种品类、产地、品牌等描述性关键词,涉案商品链接中特别标明“非乳山”并无必要,缺乏使用的正当性,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40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市场上一些不法商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法院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正确处理好最严格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张西灵 张雨微)

原作者:

来 源: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共有57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