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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偿转让 携手共赢未来——“运动猿”商标的故事


商标是经营者文化理念和价值追求的凝聚和体现,其注册好比是“出生”,使用好比是“成长”。商标取名既要有天生的文化意蕴,令人过目不忘,甚至沉醉其中,也要有相适应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当规模的宣传使用,才有可能发展为众所皆知、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一起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件中,权利人就是从有利于商标发展的角度考虑,决定将商标交与被控侵权人管理使用。

福建莆田林先生于2014年开始经营运动服装业务。因为家乡生产运动鞋、运动服的产业很发达,林先生希望能够打造国际知名运动品牌。于是,从2016年3月开始,其在第9类、第35类多个类别上先后申请了以“运动猿”为主的“运动猿+apeplayer”“ACEPLAYER”等注册商标,在相关的美术作品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中,“运动猿”商标文字寻常却也不失灵动。没想到湖南省某公共服务平台于2016年8月正式上线时也命名为“运动猿”。该服务平台的开发运营单位为长沙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

在网页关键词搜索中发现该“运动猿”平台提供全民健身资讯,在线体育场馆服务预订、各类赛事活动报名等多方位服务信息后,林先生认为,此APP软件的名称以及网页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其在手机、计算机等项目上注册的第9类,在计算机网络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等项目上注册的第3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交涉过程中,长沙某公司提出愿意以每个商标2万元的价格购买,但林先生认为未能准确评估其商标价值。由于自行协商存在困难,于是林先生在2018年4月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表明愿意合作。在现场调解过程中,长沙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集团法律顾问也表达了希望能够使用该商标的意愿,向商标权利人介绍了该公司的发展渊源和主要经营范围,并且陪同商标权利人参观了历年来举办的各种赛事活动的宣传图片展。从该平台覆盖的经营地域及范围来看,对于推广“运动猿”商标确实有难以比拟的优势。但问题还是如何确定转让价格才算公平合理?运动猿平台具有公益服务性质,“运动猿”商标虽然目前并不出名,但不能忽视其市场潜力。长沙某公司表示如果对方是想以囤积而高价转让商标,那么他们宁愿更换标志,重新再来。

鉴于此现实情况,执法人员建议采用无偿转让商标与建立长期商业合作的方式,商标权利人可以在之后合作中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让商标有更好的平台,在大量的宣传推广中获得更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方案得到双方的认同。但是这种合作存在风险,执法人员问商标权利人是不是需要再考虑,权利人没有任何动摇,同意一次性将其持有的包括处于申请状态中将来可能获得授权的相关商标一并转让。调解之后虽然双方依旧心存疑虑,但最终还是下定决心,第二天就签订了初步合作框架协议。只是长沙某公司仅要求转让第9类商标(“运动猿”平台属于计算机软件类别),第35类商标以无限期授权的方式许可独占使用,约定在经营范围内向林先生提供商业合作机会,并可以免费让其入驻该公司的运动商城APP平台,并可以通过品牌背书的方式,使用该公司以“运动猿”品牌推广的赛事、新闻报道等相关活动的内容进行商业宣传,深化双方的合作。

五年过去了,双方都很高兴因为商标而结缘,从最开始不知道如何开展合作的迷茫中一路走来,克服了很多困难,为兑现承诺想出很多办法。长沙某公司管理的“运动猿”平台、“运动猿湖南”的公众号已成为湖南省内提供全民健身多方位服务的,涵盖在线场馆预订、赛事活动发布等内容的移动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商业模式类体育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举办了湖南省首届农民工运动会、“太平洋保险杯”2023年湖南省首届掼蛋邀请赛等大型赛事活动。在此期间,长沙某公司向林先生采购含有“运动猿”及图的运动服装、鞋帽、标牌等各类体育运动用品,在各种赛事活动中使用,免费宣传林先生的其他商标;支持其注册成立相同字号的福建公司,成为“健康湖南”全民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作伙伴,在两地之间形成遥相呼应的宣传推广氛围。在疫情期间,因为不能举办赛事活动,长沙某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向林先生购买味精等调味品。最近,长沙某公司提出将林先生家乡福建莆田的体育用品生产线与湖南的体育赛事品牌结合,探索更高层次的战略合作。

从实现商标文化理念的角度来说,商标权利人无偿转让之勇气,受让人兑现合作之真诚,令人感动,值得肯定。希望不久的将来,通过进一步的商标布局,进一步完善的商标许可与转让,“运动猿”这一品牌形象在宣传体育产业的过程中有更稳定的发展,且为更多的人所知晓。(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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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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