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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字的品牌名,换个排列顺序算侵权吗?


导读

在品牌林立的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也承载着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品牌名的选择上,有些企业可能会尝试通过改变已有品牌名的排列顺序来创造新的品牌名,从而引发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讨论。

四个字的品牌名换个排列顺序是否算侵权?

对于四个字的品牌名换个排列顺序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

首先,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角度来看,如果两个品牌名仅由相同的四个字组成,但排列顺序不同,那么从视觉上看它们确实存在差异。然而,这种差异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区分两个品牌,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商标标识、字体、颜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两个品牌名在视觉上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其次,从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角度来看,如果两个品牌名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且商标在视觉上相似,那么就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品牌名的排列顺序如何变化,只要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从是否存在恶意行为的角度来看,如果一方明知或应知另一方的品牌名已经注册或具有一定知名度,仍然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品牌名(即使排列顺序不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恶意行为。

实际案例参考:参考“AA椰林”与“椰林AA”的案例,虽然这两个品牌名仅由相同的四个字组成,但排列顺序不同。然而,法院认为这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因为它们在文字组成上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且均用于相同的餐饮服务类别,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椰林AA”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

椰林AA及其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及宣传品、外卖平台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含有“椰林AA”字样的标识,相关标识使用项目与AA椰林注册商标“AA椰林”核定使用项目相同,标识中的“椰林AA”与“AA椰林”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且系突出使用,属于用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椰林AA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椰林AA在对方注册商标,且开设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AA”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椰林AA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多家门店,还于诉讼期间设立分公司。同时,椰林AA在某电商平台有多条评论混淆了涉案的两个品牌,椰林AA均未明确澄清其并非AA椰林品牌。

综上,椰林AA主观上确有攀附AA椰林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且椰林AA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营业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确定椰林AA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椰林AA赔偿AA椰林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4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的判断并不仅仅基于文字或标识的相似性,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是否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是否存在恶意攀附或搭便车的行为;

是否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四个字的品牌名换个排列顺序后,在视觉上仍然高度相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那么这种变化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反之,如果排列顺序的变化导致商标在视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且没有恶意攀附或搭便车的行为,那么这种变化可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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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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