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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应该如何使用




首先,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品牌,并不是政府机关授予的什麽称号、荣誉。驰名商标之所以为驰名商标,因为它本身被赋予了质优、服务可靠、值得信赖等普通商标所不能即刻反映的深度信息,而这种信息的赋予应是一种持续常态,并不能因为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就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地占据市场制高点而将其束之高阁,而应在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为驰名商标注入更新、更好的信息,如此的驰名商标才能无往不胜。

第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中国商标网任意夸大驰名商标使用范围,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广告宣传,成为推销产品的工具的做法,是与驰名商标的宗旨相悖的。驰名商标的宣传要力求准确,一个牌子的成败是由消费者用手中的钞票来决定的。

第三,驰名商标存在的本质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知名品牌不被侵害,是以一枚“盾牌”的姿态呈现在法理上的。将“盾”引申为“剑”作为排斥异己、垄断市场的工具明显违背我国商标法中驰名商标“被动保护”原则。因此,从这个层面上看,驰名商标“不使用”才算“用的好”,是“宜静不易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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