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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刑”!


为牟利找知名洗化品牌“搭便车”,两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曹某在明知其购入的洗化用品系假冒知名洗化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将该商品对外销售,累计获利5万元。办案人员在二人租赁物流点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洗化产品1200余箱,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30余万元。后二人被办案机关抓获,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法院裁判

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提醒

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往往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知假售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应依法予以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时要提高自身辨识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作者:

来 源: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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