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荫营护工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被异议人:阳泉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荫营护工
指定使用商品:第45类“私人保镖;夜间护卫服务;社交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家务服务;保姆服务;服装出租;婚姻介绍;调解”。
异议人主要理由:“荫营护工”系2019年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与阳泉市蓝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阳泉市郊区蓝领职业培训学校创立的转移就业品牌,系政府扶持项目。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者,恶意抢注其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异议人企业介绍、所获荣誉、宣传报道材料等。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荫营护工”系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与阳泉市蓝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阳泉市郊区蓝领职业培训学校创立的转移就业品牌。2020年,“荫营护工”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成立, 为多家医院提供护工服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荫营护工”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已于当地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异议人理应知晓,却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上述行为难谓正当,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实际提供的项目密切相关。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产生联系,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4368686号“荫营护工”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在异议审查实务中,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应同时满足“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两个要件。其中,“有一定影响”是对商标使用的程度和结果的要求,是一个相对概念,并不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知晓或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是在相关行业或一定地域范围,为本领域相关公众知晓即可。“不正当手段”指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这两个要件具有独立性,但亦存在消长关系。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阳泉市“郊区之窗”网站于2019年8月27日已对首批43名“荫营护工”到山西太原培训就业作了相关报道。另有名为“出彩康护人⸺兢兢业业、爱岗尽责的杜巧林”“出彩康护人⸺刘秀元:从零工到‘闯荡省城的就业带头人’”“‘荫营护工’闯省城”“政企联手,助百姓稳端‘饭碗’”等多篇文章,对其优秀员工及“荫营护工”项目作出报道。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妇女联合会于2020年9月29日在郊区第八次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亦提到“荫营护工”项目已初具规模。2021年4月13日,在郊区召开的两会中,也将打造“荫营护工”劳务品牌正式写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之中。综上可以认定,“荫营护工”作为政府打造的民生项目,同时也是当地重要的劳务品牌,其使用于提供护工服务等服务上,经使用在当地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阳泉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合伙人作为山西省阳泉市劳务品牌的公众人物,多次参与郊区有关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品牌打造等重要工作会议,作为当地的同行业者,对异议人“荫营护工”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 “荫营护工”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荫营护工”商标的文字组合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荫营护工”商标实际使用的提供护工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可以认定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制止抢注地方民生项目品牌的典型案例。“荫营护工”是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打造的政企联手、拓宽当地重点群体就业途径的劳务品牌,虽然并未达到全国广泛知晓的程度,但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是本地受到政府、公众关注的重要劳务品牌。而被异议人作为当地的家政服务公司,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本案中充分考虑异议人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双方的地域关系、行业关系,较好地把握了“一定影响”与“ 不正当手段” 的关系, 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维护了“荫营护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护地方重要民生项目、规范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黄丽 魏铮)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