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质押融资是企业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为其融资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当企业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般所讲的商标质押融资是指商标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是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取得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的优化、服务创新的加强、风险管理的健全、保障条件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断上升。2023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达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惠及企业3.7万家。
从定义来看,有几个关注点。首先,商标质押融资的客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必须是经注册的商标才可以被质押。从法律维度来看,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次,所质押的对象是商标专用权,而不是其他权利类型。一般认为,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的基本途径。再次,虽然债务人所质押的对象是商标专用权,但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却是商标质押权,只有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可处置商标专用权。商标质押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商标专用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意味着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支配,确保债权的实现。而物上代位性又意味着当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担保物权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所以,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非商标专用权本身所蕴含的完整权利属性。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目前在我国的情况是,无论哪种商标,均可以实现商标质押融资。而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创新采用质押地理标志和企业自身商标的方式,对推动企业与银行签订融资意向协议有一定的帮助。2023年,上海尝试为地理标志产品“崇明大米”提供质押融资服务,保障合作社的现金流运转;广东佛山推动“合水粉葛”“三洲黑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质押融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
一、商标质押融资的类型及条件一、商标质押融资的类型及条件
从目前主要银行的操作来看,商标质押融资主要分为单一商标质押融资、商标质押+担保机构直接质押融资、商标质押+担保机构间接质押融资、组合抵质押四种类型。其中,以最后一种方式为主。商标质押+担保机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是借款人直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则首先处置商标来偿还贷款,不足则由担保公司偿还。商标质押+担保机构间接质押融资模式是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以商标提供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如果无法偿还,则首先由担保公司偿还,之后担保公司可以处置商标专用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一般来说,商标质押融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且产权关系明晰。有些情况下,当某个企业或个人在未经原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抢注了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可能导致商标权属的争议。如果商标持有人与注册人不一致,这可能是因为商标被转让、许可使用或存在其他形式的权利变更,但相关的变更手续并未及时完成或存在争议。有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地域等问题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可能导致商标权属不明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第二,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三,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第四,商业银行一般对企业的经营能力有一定的要求,比如经营时间、经营合法性、经营业绩、企业信用等。
第五,商业银行一般对商标法定剩余年限有要求。上述要求为一般要求,此外,不同银行也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比如,对商标使用年限及知名度有一定要求,要求连续使用3年以上,未使用或者使用年限很短的商标不能获得贷款;对企业性质有要求,比如贷款主体只能是中小企业;要求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等;不存在大众媒体报道的重大负面新闻;企业贷款当前不违约(含欠息)等。无论有何特殊要求,商业银行一般都是站在债务人是否可以如期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如果不能偿还,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顺利变现的角度来判断。
二、商标质押的基本流程及与价值评估相关的环节一、商标质押融资的类型及条件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有六个环节。第一,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二,当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三,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或银行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第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五,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第六,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在整个流程中,资产评估参与环节主要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当商业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会向评估机构提出对商标专用权进行预评估的需求。评估机构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初步信息后,进行初步估算。另外,当双方达成借款意向后,银行或借款人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商标进行正式评估,评估机构经过深入了解商标使用状况后,进行评估测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评估”。也就是说,质押融资资产评估并不是法定业务,而是银行的自主选择。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委托外部机构评估的,要建立评估价值复核认定机制”。当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时,《通知》说明中介机构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拥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并且与委托事项不存在利益冲突,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守法记录,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执业声誉良好。
三、商标专用权评估的逻辑和基本遵循一、商标质押融资的类型及条件
商标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商标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这一定义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明确了从事资产评估的主体资格。在我国,只有获得了特定的许可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下称《资产评估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且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并要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可见,不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是不能承做评估业务的。
第二,明确了资产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起源于维护国有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随着行业的壮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承担着《资产评估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赋予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参与国际评估事务,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评估准则等行业规范。直至目前,财政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台资产评估准则共33项。其中,关于商标资产评估相关的具体准则有3项。此外,共出台专家指引16项,其中与商标评估相关的有1项。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和评估准则的指导下开展评估业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明确了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可见,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只能是委托合同约定的报告使用人。如果约定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或引用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评估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解释和法律责任。
第四,明确了评估报告的使用目的,即单一目的。《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根据评估原理,评估值是在特定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假设前提下成立的,因此,对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值只在特定目的下成立。也就是说,针对交易目的的评估值有可能和用于抵质押目的的评估值不同。因此,评估值不能乱用,仅能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目的。
第五,明确了评估值成立的时间阶段。《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指出,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由于资产评估的价值具有时点性,也就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成立,而通常又认为在一年当中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评估结论通常只在距离评估时点的一年内有效。如果超出这一时间而使用评估报告,通常是不合理的。
第六,明确了评估价值的价值内涵,即价值类型。价值类型这一概念是资产评估中的专业术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规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其中,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如果价值类型不一样,即使是同一评估对象、同一时点,其价值都可能是不同的。针对商标质押贷款的价值类型,由于考虑债权人未来可能在公开市场中处置该商标专用权,面临的市场条件符合“市场价值”的前提,因此一般使用“市场价值”这一价值类型更为合理。
第七,商标价值的评估方法。根据《资产评估法》及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包含三种路径,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其中,成本法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市场法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比较,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来确定其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由于商标专用权的特有属性,比如,注册商标的成本往往和它的价值呈现弱对应性或者说是不相关性,因此,从成本的角度评估商标可能会低估它的价值。由于商标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人的能力和使用方式,因此,很难找到两个相对可比的商标,就算有,评估人员也很难从公开渠道获取商标交易的相关背景。因此,成本法和市场法通常不适用于“市场价值”类型下的商标价值评估。
从适用条件来看,最适合的方法为收益法。通常情况下,评估师会根据商标历史使用的情况、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市场评价,结合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来估算商标可以为使用人带来的收益,通过折现的方法来评估商标的价值。从收益法的评估公式可以得出影响商标价值的关键点。第一,收入规模。商标产品的年收入是商标价值最大的影响因素之一,收入规模越大,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产品的市场规模较大,市场认可度较高,因此商标的价值就有可能越高。第二,消费者评价。消费者评价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满意度、忠诚度等代表消费者认可度的数据,通常决定了商标分成率的大小。因此,消费者评价越高,分成率越高,商标也越值钱。第三,产品的市场份额、溢价水平。商标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商标认可度的一个表现形式,代表了市场的接受度。而溢价水平是商标价值的直接体现,代表了消费者愿意为品牌买单的程度。第四,企业的盈利能力。这一指标并不像前几个指标那么直接地反映商标的作用,但企业所拥有商标的本质目的是给股东创造更高的收益。更多情况下,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是否能带来超额的收益水平很难从市场上直接观测到。因此,通过分析企业的盈利水平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当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作用。当然,还要进一步分析超额收益到底由什么类型的无形资产所带来,才能确定商标是否发挥价值。第五,商标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一般包含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保护力度、保护制度等。侵权是商标资产面临的众多挑战之一,假冒商标会对商标持有主体带来损失的风险。因此,评估时通常也会将商标管理能力和水平纳入考虑,决定折现率的大小。此外,行业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和预期商标使用年限也会影响评估价值。特别指出,由于商标的价值取决于使用状况和盈利水平,因此,对于新注册的未使用的商标,资产评估很难测算出价值,这一点与常理相同。
与商标资产评估相呼应,银行在决定放款金额时,往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还款能力、商标资产的可变现能力、根据企业现金流和资产状况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评估报告所给出的评估值以及特殊事项披露,以及商标是否进行二次质押等事项。
值得探讨的是,受制于市场信息的公开程度,评估师很难查询到某一行业的企业平均收益规模,因此,从实操角度,很难评估出某一商标当脱离当前产权持有主体时的市场平均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还清借款,银行要将质押的商标公开出售,可能获得的平均销售价格很难通过模拟测算得出。因此,银行在确定贷款规模时,往往出于谨慎性原则,会考虑相当程度的变现率,以解决商标资产未来变现的风险。这一问题有待行业同仁们继续研究和探讨,以使得评估结论的有用性有所提升。(王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