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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抢注 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第 66336364号“必尝客”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牛乃唐商贸服务部

被异议商标:第66336364号“必尝客”商标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潘惠霞是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必尝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4630号“必胜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潘惠霞曾为被异议人经营者,其监事潘宝珠为被异议人现经营者。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为达到规避法律限制之目的,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变相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被异议人虽非商标代理机构,但其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案件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另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2年10月27日公布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否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本案被异议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 43 类服务项目,属于商标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即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或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关键考量以下因素:

1. 被异议人主体背景。经查,本案被异议人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设立日期可追溯至 2020年8月3日。值得注意的是,该主体在2022 年12月6日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经营者“潘惠霞”变更为现经营者“潘宝珠”。

2. 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资质以及与被异议人的关联关系。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信息且经商标局核查,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7日成立以来,已于 2019年1月31日经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为经备案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潘惠霞”,同时,“潘宝珠”担任其监事职务,这一层特殊关系揭示了其与被异议人的关联关系。

3. 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概况。经全面检索,被异议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涉及近二十个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显示出其商标布局的广泛性。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所有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均统一由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完成,这一事实无疑更加深了两者之间业务联系的紧密性。

综上所述,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潘惠霞曾为被异议人经营者,其监事潘宝珠为被异议人现经营者。这一绝非偶然的人事关联关系,强烈指向被异议人系桐光(佛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规避法律约束而设立的市场主体,其目的在于利用与被异议人的紧密关系,间接地申请注册超出其代理服务范畴的其他商标。鉴于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显然有悖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典型意义

这是新形势下运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及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打击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案例。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商标代理市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数据资源的丰富,商标代理机构能够利用这些优势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和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大量的商标注册带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代理机构可能利用其专业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上述规定在规制利用代理业务经营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和促进商标代理机构正当开展业务活动,以满足市场各方主体生产经营的需要。(车德明 曹志鹏)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四处

原作者:

来 源:

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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