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公布了新的商标立法,即2024年第47号《商标法》,该法取代了过时的1906年《商标法》,并与现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地区所遵循的商标法律保持一致。新法律引入了若干新条款,使巴哈马的商标立法符合《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不过,该法案尚未生效,目前何时生效尚不明确。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新规定:
定义:新法对标志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值得注意的是,“标志”的定义现在规定了颜色、三维形状、全息图、动态图像、声音、气味、味觉和纹理的注册。
可注册性: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是一项要求(第7条)。
注册限制:包括缺乏显著性、描述性和巴哈马的纹章(第8条)。
禁止注册:这其中包括与在先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或与巴哈马的知名商标的混淆性相似,以及恶意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9条)。
使用意图:必须有善意的使用意图,并在提交申请时予以说明(第11条)。
分案申请:可以将申请分为两个或多个单独的申请(第13条)。
分类和服务标志:分类必须符合“规定的分类系统”(第14条)。尼斯分类法现在已经被认可,取代了旧的英国分类法,这也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首次成为可能。
公约优先权:现在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且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第5条和第16条)。
审查:驳回时将提供书面决定,并允许提出陈述和补充证据(第17条)。
注册程序:包括审查、受理、解决异议和注册(第20条)。如注册官审查并驳回或有条件地接受商标申请,申请人只可就该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这一点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没有变化。
异议:理由包括出于恶意、缺乏可注册性和非显著性。在该机构作出决定后,当事方可以提交反对声明、抗辩书,并且可以提交证据和陈述(第22条)。可以对异议决定提出上诉(第23条)。
对立主张:当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寻求注册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标时,由法院进行裁决(第24条)。
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如果“驰名注册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有可能被认为表明这些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联系”,则可以对驰名注册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第25条)。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矛盾。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出,“无论该人是否在巴哈马开展业务或拥有任何商誉”,都将受到保护。但第9条第(4)款规定,“在确定在先商标是否驰名时,应根据其在巴哈马使用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在巴哈马推广的性质和程度,考虑巴哈马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免责声明:可以放弃对商标特定部分的专有权(第28条)。
续展:续展期从14年变更为10年(第30条)。还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可以对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部分续展。对于未续展的注册,新立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未交纳任何费用,则注册失效。
《巴黎公约》:以下规定适用于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第六条之三——国徽;和第6条之七——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权利人代理人的名义注册(第32条)。
费用:费用可以由法院裁决和执行(第35条)。
颜色限制:可能会对注册的颜色进行限制(第38条)。
关联使用:同一所有人名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关联使用。注册官可以接受使用关联商标或“增加或更改但不对其特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标(第39条)。
证明和集体商标:第4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旧法,证明商标先前是可以注册的。关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详细规定现在分别包含在附表2和附表1中。
商标转让:这些转让必须记录在案(第42条)。新法规定,注册可以在有或没有商誉的情况下转让。这与旧法不同,旧法规定只能在有商誉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有关转让的条款也有了很大的扩展。
合伙企业解散时商标的分配:这是第44条规定的。
系列标记:当存在“许多商标在重要细节上彼此相似,并且仅在对商标特性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非显著性方面有所差异”时,可以使用系列商标(第45条)。
未续展的商标:因未缴纳续展费而被撤销的商标,“在该续展日期后的一年内,就任何注册申请而言,应被视为已注册的商标”,除非该商标在被撤销前的两年内没有被善意使用(第46条)。
许可:商标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48和第49条)。值得注意的是,旧法中的“注册用户”一词已经消失。新法详细规定了许可和独占被许可人在侵权情况下的权利。
权利的授予:商标所有人有权使用或授权使用商标,并有权获得侵权救济。也可以提起假冒诉讼(第50条)。
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权:共同拥有注册商标将成为可能(第51条)。
注册满5年:但如果注册是通过欺诈获得的,则不适用此规定(第52条)。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法律规定,在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中,自注册之日起7年期满后,该商标的原始注册在所有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但如果该商标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者被认为有违旧法第9条所详述的法律或道德,则不能视为有效。该期限现已缩短为自原始注册之日起5年或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5年,以最后发生者为准。在新法中,该条款略有扩展,规定“除非该商标违反了第8条的规定”。
构成侵权的行为:其中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在巴哈马驰名的商标(第54条)。对商标侵权的措辞已经得到修改,现在包含与构成侵权的行为有关的详细规定。当然,注册仍然是先决条件。
非独占和独占被许可人在侵权情况下的权利:新法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第55条和第56条)。
“未使用”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使用某商标,“但仅限于在提起侵权诉讼时该商标的注册不会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第58条)。
交付侵权商品:侵权商品的交付将成为可能(第59条)。
敏感信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请求法院命令被指控的侵权者披露银行和其他商业信息(第60条)。
侵权商品的处置:法院可以下令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第63条)。
撤销:注册商标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被撤销,包括5年未使用、该商标已成为通用标识的事实以及它可能误导公众的事实(第65条)。
无效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描述性;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在先商标存在相似性混淆;以及恶意申请(第66条)。
限制与例外:其中包括善意使用名称和使用有关商品种类或质量的标志(第68条)。
假冒行为:其救济措施不受立法的影响(第69条)。
诚实的共存使用者(concurrent user):在此基础上允许注册的概念得到认可(第70条)。
限制进口侵权商品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将预计抵达巴哈马的商品视为违禁商品(第77条)。
警察的权力:对于可能的假冒商品,搜查和扣押权已扩展到警察(第86条)。
新法为商标注册和执行创建了一个符合目的和现代标准的强有力框架。因此,这是一个可喜的进展,人们可以期待其颁布的消息。(编译自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