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以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等为基础,由第三方主持并促进纠纷双方协商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解纷方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调解成为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题中之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工作的意见》提出,应当把握知识产权纠纷特点与规律以创新保护机制与方法。商标权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类型,具备市场高度关联性等特征,亦应针对性探索完善其调解制度路径。因此,描绘适配且高效的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应然面向。建设科学合理、体系严密、公正可靠的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必应建立在明确以调解化解商标权纠纷之需求性、必要性、契合性优势上,并将之作为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建设的内驱力。本文即聚焦以调解化解商标权纠纷的制度优势,通过法律条款、政策话语和相关案例予以分析。
一、专业之选:贴合行业需求的针对性纠纷解决
以调解方式解决商标权纠纷具备行业性与专业性优势,能够贴合纠纷特性,推动纠纷解决,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满足行业性的特殊需求,针对性化解商标权纠纷。
一方面,商标权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与行业性要求解决商标权纠纷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从商标权客体特性出发,商标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这决定商标保护与限制需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混淆”标准,充分考察市场情况与消费者利益。[1]从当下网络环境出发,商标权纠纷的形式愈加复杂,手段和目的的隐蔽性愈加增强,[2]公正合理地解决商标权纠纷,准确快速地研判侵权性质与程度,愈发需要充足的市场调研与丰富的商业经验。因此,不论是商标自身特性的共时要求,还是商业模式发展的历时需要,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矛盾都需要进行深入充足的市场调研或具有丰富深厚的商业经验。对于前者,对每起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确切的市场调研,这在我国当下难以实践。对于后者,商标纠纷调解制度则可以确保灵活、充足、切实地提供具备市场实践与商标代理经验的纠纷解决者。在域外实践中,如保加利亚等国家调解制度明确,调解员由当事人选择确认,可由多名调解员共同主持。在共同主持的情况下,调解员之间应就调解案件的类型以专业互补为优选进行推荐。[3]而我国实践也愈加重视调解员的综合知识背景与实践经验,如2022年建立的山西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兼顾专业知识与调解技巧“双培训”,以多种方式进行实务培训。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以调解方式解决商标权纠纷,更可能提供该类纠纷所需要的行业性、综合性解纷力量。
另一方面,商标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往往是商事主体,其行为方式与决策逻辑与市场关联密切。具言之,商标作为一种标记与财产,通过市场,以企业信誉与声誉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等为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与社会效益,保护商标实质上是保护标记所代表的商业信誉以及竞争优势。因此,在商标权纠纷解决过程中,纠纷双方时刻进行着保护可得之信誉及竞争优势与纠纷投入之成本及商业风险的权衡比较,这进一步决定了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具备如风险控制、保密等附加的特殊解纷需求。以保密需求为典型,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纠纷所涉产品或品牌的相关信息面临披露风险,依然会对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与竞争优势产生巨大影响,这使得商标保护陷入两难境地。而调解则在程序上不公开、内容上不公开,当事人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也不被作为证据。因此,保密性系以调解化解纠纷的重要特征,甚至一度被认为是调解成功的核心要素。商标权纠纷调解的保密性,为因商业竞争而可能陷入敏感且两难境地的纠纷解决过程提供必要的隐私保护,使纠纷解决过程对商业信誉与竞争优势的负面影响大幅降低。
二、效率之选:满足多方需要的高效性纠纷解决
以调解方式解决商标权纠纷具备需求性与高效性优势:一是能够满足行政与司法资源紧张、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迫切的社会需要;二是能够贴切商标权纠纷双方避免繁冗程序、节省时间精力成本的保护需求;三是能够回应商标权特殊纠纷情形下相关第三方批量解决纠纷的需求,高效化解商标权纠纷。
其一,调解以其多元灵活的方式,满足司法与行政资源紧张带来的商标权纠纷解决的社会效率需求。2013年至今,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在十年间增加了2.4倍,平均每年以13%的增幅上涨。2023年,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案件131429件,同比增长16.85%。[4]由上述数据可见,商标权纠纷“案多人少”的矛盾逐年凸显,解决商标权纠纷的司法资源相比之下十分有限。与此同时,2022年度我国商标申请量达751.3万件,占世界商标申请总量48.3%,是美国商标申请量的10倍,[5]如此庞大的商标数量使得商标管理与纠纷解决的行政资源也极度紧缺。面对这一现状,推广商标权纠纷的调解模式,能够协助案件合理分流与多元化解,极大缓解资源紧张。一是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调解的方式,简化商标权纠纷诉讼与行政裁决的繁冗过程,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二是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附设机构或委托调解组织对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节省人力与时间成本;三是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商业调解等多元渠道能够促进综合治理与行业自治,从诉源预防化解纠纷。2022年,北京市司法局会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安全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9家调解组织与北京市8家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并在4家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完成诉前、诉中的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并参与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高效、多元、广泛定分止争,缓解了司法与行政资源在巨大解纷需求下相形见绌的窘境。
其二,调解以其程序简明的特点,贴合商标权纠纷当事人的效率需求。商标权依注册取得,从确权开始便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因此权利纠纷的解决过程时常伴随对行政裁决瑕疵的争议,尤其是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一般会提出商标权无效的抗辩,从而进入行政程序,延缓商标权纠纷的诉讼推进。此外,进入诉讼程序,往往还面临着多级审判。一系列的商标权纠纷诉讼程序要求,导致商标权纠纷的诉讼周期长、程序多、成本高。而商标同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时限性,且商标权有效性与纠纷各方商事主体能否把握商业机会密切相关,所以商标权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更为注重其便利与快捷。当事人的效率需求和商标权纠纷的诉讼特征往往形成矛盾。而调解流程较为简单,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展开高效沟通,协商灵活方案,直至双方表示可以接受即可,这个过程远比复杂的诉讼程序简明快捷。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利华诚信商业大厦、北京中铁联合营销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侵犯“PARKER”(派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采用了司法诉中调解,从立案至调解完成仅用40天。[6]又如在“SOKKIA”商标纠纷案中,双方放弃可能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选择诉前调解,4个月内,在法官的主持下展开了数次高效的沟通,迅速了解双方核心诉求,最终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诉讼请求,灵活且迅速地化解了纠纷。[7]2022年,佛山保护中心与禅城区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调审一体化处理中心,处理禅城区人民法院委派的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商标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据统计,自接受调解案件至调解流程终结的期间一般仅为30日。[8]
其三,调解以其快捷便利的优势,符合批量商标权纠纷情形下的特殊化解需求,实现“一揽子”解决商标权纠纷。对于两商事主体而言,其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可能并非以个案形态出现,而是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一批纠纷。若双方就其中某一纠纷达成和解,则能够促成双方相互理解彼此诉求,促成后续一系列案件批量和解,有效全面化解矛盾。例如,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9]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与引导下达成和解,并当场达成关于双方所有纠纷的一揽子和解协议。该案达成和解后,双方陆续对与本案关联的其他商标权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实现一系列关联案件的有效化解。对于与同一起商标权纠纷存在关联的其他主体而言,一起案件的解决可以以后续调解的方式完成批量案件的化解。另如,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与濮阳市40家超市的商标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清丰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对已经立案受理的4起案件先行排期开庭,双方在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后,原告同时对尚未起诉的36家超市表示不再起诉,并按照已和解案件标准进行赔偿。[10]该系列案件通过先行进行示范性诉讼,并结合调解,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
三、创造之选:实现双方共赢的实质性纠纷解决
以调解方式解决商标权纠纷具备个性化与创造性优势,能够推动商标权纠纷中复杂难解、尚无定论的疑难矛盾解决,促推当事双方采用创造性方案解决,实现双方共赢,灵活性化解商标权纠纷。
商标权纠纷复杂多变,常会落入立法空白与理论争议的范畴。例如正品分装中的商标权纠纷、平行进口行为中的商标侵权等问题,在当下的立法规范或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空白与争议。在诉讼中,法官受制于尚存争议的法律适用,难以清晰明快地作出裁判。而反观调解这一纷争解决形式,其不仅可依据法律规范,更可以依据市场规则、交易习惯、社会公德等广泛因素。只需明确自身核心请求,在双方沟通中不断调整解决方式,最终形成双方都可接受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如在“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司法人员及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公众就双方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成立产生巨大分歧与争议,一方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双方商标转让合同形式要件并不成立,故商标未转让;另一方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双方合同存在瑕疵与模糊,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为商标已经转让。在第一种思路下,可能会使得苹果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IPAD”商标严重贬损,甚至引发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诚信形象的负面评价;而在第二种思路下,则可能影响司法尺度之统一。[11]在两种裁判思路均存在合理性,但带来的裁判后果均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实现“IPAD”商标价值最大化。
知识产权客体之复杂性、技术性,尤其是商标之商业关联性,造成商标权纠纷的当事人利益与诉求呈现多样化倾向。商标权纠纷中的权利人既可能希望通过纠纷解决程序打击侵权者并获得侵权赔偿,又可能希望与侵权人合作扩大市场。这就决定了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商标权纠纷庞杂多变的当事人诉求,以促成双方合作共赢。采用调解的方式实质解决商标权纠纷,有利于突破诉讼请求的固有内容,形成创造性解决方案。对商标权纠纷的灵活处理,能够实现双方实质与核心诉求,避免双方经济损失,甚至能够促成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调解双方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内容也可以突破诉讼请求。在“好想你”“真的好想你”系列商标纠纷案中,河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想你公司)与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帅龙公司)就“好想你”“真的好想你”商标产生权属纠纷,在经最高人民法院几十次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13]好想你公司早在2009年就进入了上市辅导期,急需通过注册商标审批实现企业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如果进一步进入诉讼,随之而来的40件商标的多达百余场诉讼实非双方所愿。最终经过多次沟通,厘清双方核心利益后,好想你公司保证就“真的喜欢你”“真的常想你”等帅龙公司已申请注册之商标不再提出异议,而对于“真的好想你”“想你”商标,给予帅龙公司善后期,帅龙公司承诺半年后不再经营、使用两商标。
从对策论与经济学分析来看,在诉讼等司法解决机制之中,意志之对抗与静态之利益的拮抗,使得争诉结果表现为双方得失之和总是为零。而在非诉讼的调解过程中,则可能通过多元多维的动态利益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和谐共赢”,突破零和博弈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带来正外部性,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利社会长远发展。例如,在上海汇众公司与许今水商标侵权案中,[14]对于原告而言,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而对于被告而言,应诉成本亦过高,双方利益目标相同且具备可调解性,调解解决其纠纷矛盾能够节约双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实现共赢。又如,在郑州海关调解的“银河”商标案中,[15]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系“银河”商标专用权人,2004年,上海某鞋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郑州海关申报向中东某国出口涤棉漂白布,此批布匹经海关检查被发现贴有“银河”商标。在案件解决期间,东方公司发现此批货物质量较高,甚至高于其指定的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在后续沟通中发现,该案系承担出口加工业务的公司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所致。郑州海关居中调解,最终东方公司同意以成本价收购此批侵权货物,东方公司随后还将这家印染公司指定为定点委托加工企业,与其形成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四、启示与思考
推广利用调解方式解决商标权纠纷,推动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全面建设,是对国家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的落实与贯彻之必然,亦是对制度独特优势和实践需求的运用与回应之应然。检视我国商标权纠纷化解实践、政策及规范,以调解化解商标权纠纷确为独具优势的可选方案。
总结来看,以调解方式化解商标权纠纷矛盾,于专业性、效率性和创造性上存在显著优势。调解组织的专业性行业性、流程的效率性保密性能够回应商标权纠纷具有专业复杂性和需求特殊性的特征,多元灵活与程序简明的调解渠道能够满足社会纠纷化解与当事人快捷止争的效率要求,调解方案的创造性与灵活性也可以规避规范空白和实践争议,满足双方多样化诉求,突破双方零和博弈困境,最终完成针对性、高效性、实质性的商标权纠纷化解。
本文仅讨论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之解纷优势,望浅为理清以调解化解商标权纠纷之方案优势性与制度内驱力提供思考与启发。当前,我国多元解纷机制亟待建立,科技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部署,商标权纠纷调解制度建设迎来空前的机遇期,亟待把握时机,开展全面调研,进行建设完善。期待在商标纠纷解决上,调解这朵“东方经验之花”进一步绽放价值。
注释
[1]杜颖.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及其理性回归[J].中国法学,2015(03):120-137.
[2]廖芳.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保护[J].国际贸易问题,2000(12):51-54.
[3]齐树洁.保加利亚调解制度[J].人民调解,2019(08):57-5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
[5]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3[M].Geneva:WIPO,2023:98-101.
[6]冯刚.二中院当庭调解两起"派克"笔商标侵权案[N].中国贸易报,2006-04-27(012).
[7]朱妙春."双李"握手——"SOKKIA"商标纠纷案调解纪实[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12):81-84.
[8]刘肖勇.佛山探索调审一体新模式纠纷多元化解实现"1+12"[N].广东科技报,2023-02-17(007).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1-12-21(3).
[10]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示范诉讼+调解40余件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揽子解决[EB/OL].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网站,2023-10-25[2024-07-15].https://qfx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4389.
[11]肖少杨.审理"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的路径选择和价值衡量——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3(04):88-91.
[12]梁宏安.灵活处理商标权纠纷让无形资产增值[J].中华商标,2001(04):37-38.
[13]李建伟."好想你"商标终归好想你公司[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2-10(011).
[1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6766号民事调解书.
[15]李建伟,燕晋灵.郑州海关成功调解"银河"商标案[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01-04(008).
作者杜颖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金麒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