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公司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提出“凝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状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商评委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凝白”并非汉语中的固定搭配,亦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构成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可以予以核准。
审理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人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提出的“凝白”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点评: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性,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我们知道,由自创的无含义臆造词构成的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没有任何联系,显著性较强,一般能够顺利地获得注册。但是,我们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往往喜欢使用那些与商品或服务有一定关联、因而显著性较弱的词汇申请注册商标,即便通过审查的几率较低,也冒着风险乐此不彼,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究其原因,我想除了个别企业对商标审查标准不够了解,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比较盲目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市场规律的作用。有些对商品有一定叙述性的词汇,含义直白,浅显易懂,便于认读和记忆,为群众喜闻乐见,因而经营者乐于选择其作为商标。这些标志中,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依法可以注册的,通常是那种没有直接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但又能够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某种联想的暗示性标志,不能注册成功的,恐怕就是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叙述性标志了。
在很多情况下,暗示性标志与叙述性标志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正所谓“增一分则太长,减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如何贴切、传神地向消费者表达商品的信息,而又不至于逾越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雷池,的确需要一定的“科技含量”。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常见的暗示性标志大致有3种类型,其一是“借喻型”,即采用比喻的方法来暗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如使用在杀虫剂商品上的“枪手”、“最后的晚餐”等;其二是“拼接型”,即把一些带有叙述性的文字,组合为非常用的搭配形式,在整体上没有明确的含义,如“舒肤佳”(香皂)、“飘柔”(洗发水)等;其三是“谐音型”,即把一些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加以改头换面,用读音相同的其他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在第5类药品商标的审查中最为突出,如“朴雪”(补血)、“护彤”(护童)等。
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凝白”大概就是上面归纳的第二种情况。“白”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牛奶的颜色,属于对本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但“凝白”二字情况就不同了,“凝白”并不是汉语中的固定词汇,本身没有确定的词典含义,不能认为是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特点,故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核准注册。
我们认为,采用暗示性标志作为商标有利有弊。首先,带有叙述性的词语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会面临法律风险,有可能遭到驳回;其次,暗示性标志的内涵相对具体、狭窄,若发生品牌老化的现象,很难赋予其新的市场含义;第三,一些暗示性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比较密切,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单一,如果有关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生命周期进入衰退阶段,则该标志所凝结的市场价值难以移植到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利于品牌延伸与商誉积累,造成品牌推广费用的巨大浪费。当然,市场经济的实践才是检验商标理论、商标审查标准是否科学、正确的唯一标准。市场经济大潮的冷暖,只有身临其境的企业才最有直接的体会,最深刻的认识,而正确地选择商标,科学地指定商标策略,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的企业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