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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即: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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