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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抄袭与引用




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是未经他人同意,而故意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拿来当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在数量上一般表现为将他人作品的内容大量用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或者在质量上将他人作品的主要情节、故事、最精华的部分进行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还侵犯了我国著作权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在作品的创作中,引用是一种重要的写作手段。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款列出了12项可以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又对引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仅限于3个:一是推荐或介绍某一作品;二是分析或评论某一作品;三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某一观点。除此3个目的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就不属于引用。同时,引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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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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