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以什么主体来申请,从本人收集的信息来看,协会占比已经下降到50%以下,事业单位作为主体的逐渐增多。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后身份变为管理人,因此申请主体需要慎重。
法律对申请主体规定相对宽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三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成员应当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第四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管理规则和证明其具有的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根据规定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主体主要有: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要求还有些不同,集体商标申请主体的成员要求来自保护范围内,证明商标申请主体要求有监督管理能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主体规定相对宽泛,只要求是组织,企业和个体部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要求有管理能力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另外,第十一条到第十九条给商标注册人规定了好多项管理工作。还规定了管理地理标志商标要承担哪些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不论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必须要对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管理能力,这需要要有专职的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商标注册人是由申请主体直接转变而来的,商标注册人的管理工作即是申请主体的工作。
协会作为申请主体更合适
实践中很多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是: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研究所等事业单位,甚至是行政单。这些单位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地方政府没有赋予其地理标志管理职能,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编制,不具有管理专业技能,不具有地理标志管理能力,显然不适合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主体。
协会组织是民间机构相对中立,主要成员是当地从业者,管理的好坏与各成员利益息息相关,其存在的使命就是管理地理标志商标,显然更适合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人。当然,现实中一些协会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而成立,没有人员,没有经费,没有实际运行,无法履行管理职责。
协会不具有管理能力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像委托专业检测机构一样。至于经费及专职人员的事,地方政府应当给以一定的支持。
综述
因为申请主体身份要转变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人,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相对于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协会更适合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主体。(作者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