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对“撤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1]这不仅为公众提供了监督商标使用的机会,也为商标权利人设定了使用义务。然而,随着商标注册量的激增,行业内出现了滥用“撤三”制度的现象,特别是恶意“撤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不利影响。
一、恶意“撤三”的客观行为表现
恶意“撤三”是指任何人或单位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或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滥用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权,对他人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权利滥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多重属性。其常见的客观行为表现有三种:
(一)抢注与撤销相结合
在商标法的视角下,恶意“撤三”现象中,行为人常通过一套行为模式——抢注与撤销相结合,来实现其不正当利益。[2]具体而言,行为人在他人商标被撤销之际,迅速注册相似或相同商标,尤其是针对那些虽长期未被使用,却对品牌保护至关重要的商标,如知名或驰名商标的防御性商标。恶意申请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利用原商标的商誉,误导消费者,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以损害对手商誉为目的连续申请撤销
连续申请撤销,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对同一商标或对商标权利人的多个商标,不基于正当理由,反复提出撤销申请[3]。其目的在于损害对手商誉,而非出于对商标使用的正当需求。这种行为的典型特征是反复性,即使面对商标的正当使用或合理未用状态,行为人仍坚持提出撤销申请,意图迫使商标权利人退出市场或支付和解金。这种恶意行为不仅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导致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对优质商标的抢夺
恶意“撤三”中的对优质商标的抢夺,通常涉及规模较大的企业针对同市场中小企业的优质商标进行的一系列策略性行为。[3]这些大企业通过财力和资源的不对等优势,频繁申请“撤三”,意图迫使对方放弃商标权,最终达到夺取该商标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明显的恶意竞争手段,而且对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通过滥用商标“撤三”程序,大企业打压竞争对手,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恶意“撤三”现象的成因分析
(一)“撤三”制度的法律门槛之低为恶意行为提供了便利
根据商标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审查标准宽松,且撤销成本较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4]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况,申请人轻易发起“撤三”,而商标注册人则面临沉重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不平衡,不仅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的负担,也为恶意“撤三”者提供了滥用制度的机会[5]。
(二)商标使用标准的模糊性增加了恶意“撤三”的可能性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范围和频率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导致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存在多种解释,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维持商标权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防御性商标并不直接用于商标权利人的主要商业活动,其使用频率通常较低,甚至可能仅作象征性使用。法律对于这种低频率的使用是否足以维持商标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防御性商标在“撤三”程序中面临较大的被撤销风险[2]。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利益驱动下成为恶意“撤三”的动因
市场主体可能因获得竞争优势而采取恶意“撤三”手段,破坏对手商标稳定性,降低其品牌声誉,或抢注他人已建立声誉的商标,借助原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名誉快速获得市场认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笔者以第1601718号“华清及图形”商标“撤三”案件为例进行分析。该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是丹阳市华洋摩配厂(下称华洋摩配厂),核准使用在第7类“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商品上。华清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华清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华洋摩配厂随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华清公司。经华洋摩配厂调查发现,华清公司在网站、抖音宣传和商品上使用“华清”商标,属于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且华清公司在对其提出“撤三”申请后,同时注册申请了近似商标,构成恶意商标侵权。经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8知民初243号判决,判定商标侵权。后华清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知民终694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华清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和商品包装的宣传使用“华清”商标,其本身已经侵犯了华洋摩配厂的商标权。其在“撤三”申请的同时申请了近似商标,这一策略显然是为了一旦“撤三”成功,即可迅速通过近似商标占据市场地位。这种预谋性的行为更加体现了其抢占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华洋摩配厂商标权的恢复与保护,更是对恶意“撤三”行为的强烈谴责。
此案对于商标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商标权的注册和使用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任何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和惩处。同时,此案也强调了对恶意“撤三”行为进行深刻分析的必要性,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和打击这种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四、对恶意“撤三”的法律规制建议
面对恶意“撤三”现象,法律规制的加强显得尤为迫切。以下是针对恶意“撤三”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行政审查,完善黑名单制度
商标局在处理“撤三”申请时,应实施更为严格的行政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质、申请理由及其历史行为的综合评估,确保“撤三”请求合理且有事实依据。对于屡次进行恶意“撤三”的申请人,建立黑名单制度,不仅公示其不良行为,更要通过限制其商标相关活动,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
(二)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在“撤三”案件中,需重新审视举证责任的分配,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建议增加撤销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要求其提供更为详实的市场调查报告等有效证据。同时,审查员应能主动援引其他案件证据,以辅助注册人减轻举证负担。[5]
(三)健全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层面,建议健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撤三”行为人施以经济重罚,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及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商标权人有机会全面陈述理由并提供证据,法院则需全面审查“撤三”申请的合法性及其后果。通过本文的探讨不难发现,恶意“撤三”行为对商标权的侵蚀情况日益严峻,恶意“撤三”行为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及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除了呼吁每一个市场主体坚持诚信原则行事,我们也需要通过加强立法、严格司法审查,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商标使用环境。(牛丽颖)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
[2]胡刚,陈奎良.完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建议和思考[J].中华商标,2021(6).
[3]马蕴美.对滥用注册商标撤三制度之行为的法律规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
[5]鲁晴.我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6]王景阳."撤三"案件审查中的主动援引案例评析[J].中华商标,2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