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家利用其注册的商标和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特点,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混淆消费者认知。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原告系一家科技公司,其在全国多地的销售市场发现,某电器厂生产的电热毯的外包装正面及侧面均印有“美罗某”字样,但其中“罗某”字样醒目突出,而“美”字迹较浅,位置隐蔽且经过艺术处理,未经仔细辨别难以发现。科技公司认为该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这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知名企业,拥有“罗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被子、褥子、毛毯等。而某电器厂依法注册“美罗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毯等。
庭审中,电器厂辩称,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并未在“电热毯”商品上进行注册,缺乏维权基础;同时,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是电器厂自己注册的“美罗某”商标,不会和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混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侵权商品“电热毯”与科技公司主张的商品类别“毛毯”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关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此外,案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中突出使用了“罗某”二字,和原告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的内容一致,虽然被告电器厂注册了“美罗某”商标,但案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明显属于不规范使用,突出了“罗某”二字,而“美”字未经仔细辨别难以发现,可以认定构成近似使用。因此,电器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和原告科技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杨名表示。
记者:陈菲茜
编辑:周正豪
上观号作者: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