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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语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近日,人民日报社通过网络票选评选出“2017年度十大网络流行语”,其中有“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你的良心不会痛吗”“惊不惊喜意不意外”“请开始你的表演”“尬聊”“还有这种操作”“皮皮虾我们走”……一个有趣的问题随之产生,这些网络流行语,可以注册为商标吗?笔者按照《商标法》的原理,对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不具有心理提示性的流行语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感觉到它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有关。商标的本质是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标明商品来源,消费者在心理上不能把商业标识识别为商标时,自然就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例如,某冰箱制造商在其商品上申请注册凝晶技术商标,无法让人意识到其为商标,因而缺乏显著性。如果明白了上述原理,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流行语并不适合注册为商标了。例如,将“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注册在超市服务上,就难以认为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因为容易被消费者看成是超市的促销广告;又如,将“请开始你的表演”注册在演艺类服务(如卡拉OK)上,同样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因为很容易被消费者看成是口号式的宣传语。当然,如果企业在此类流行语注册前进行了大量营销努力,使得相关公众认可流行语与相应企业的关联关系,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相关商标。

通用性较强的流行语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消费者要在购买商品前能够看到商标;第二,消费者看到商品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第三,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因此,一个流行语要获得商标注册,不但要满足前面两个条件(具有心理提示性),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来源识别性)。对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中,前两类正是对商标“来源识别性”的具体要求。
  例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称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的功能,所以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专有化。
  比如,如果将流行语“皮皮虾我们走”注册在鱼虾类的生鲜产品上,一方面不具有辨识力和提示性,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广告语;另一方面也因为通用名称(皮皮虾)在商标组成中占了主要位置而使得该商标缺乏来源指示性,因此不宜在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但是,在经营者长期营销使用下,如果相应标识获得了足够的显著性——建立了与自身商品的唯一联系,同样可以因为第二含义而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对于网络流行语不宜轻易判定为“不良影响”
  对于网络流行语而言,在商标注册中,经常不被准许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不良影响”。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众所周知,每个词语的含义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一个褒义词,很可能会随着时代变迁变为一个贬义词。同样,一个贬义词,也可能随着人们的语言习惯而变成中性词或者褒义词。因此,对于商标尤其是网络流行词语的判断,应当脚踏实地、紧跟时代,关注消费者和公众的感受,这样才能正确地判断一件注册商标究竟有没有“不良影响”。例如,白富美和高富帅作为商标有“不良影响”吗?一种观点认为,这二者均为网络流行语,带有讽刺、嘲弄的色彩,用在背包、果汁等商品上可能会有“不良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没有考虑到时代背景。事实上,“白富美”和“高富帅”不仅仅是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流行语,而且发展至今,不但不是贬义词,反而成为很多人内心羡慕的对象,因此难以看出有什么“不良影响”。与其相类似的“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你的良心不会痛吗”“还有这种操作”“尬聊”,尽管带有讽刺、嘲弄的色彩,但其实更代表一种网络流行文化,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不宜一概判定为有“不良影响”。(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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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工商报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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